
国家研发项目制裁处分争议应对中心
国家研发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由中央行政机关为研究开发而通过预算或基金提供支持的项目。
国家研发项目由民营企业、公共研究机构、大学等众多机构以多种形式执行。在执行此类国家研发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行为,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可以要求研究人员、研究开发机构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还可以对其作出限制参与、征收制裁附加金等制裁处分。
如果认为上述制裁处分违法或不当,制裁处分对象,即研究人员或研究开发机构等,在制裁处分作出之前,可以向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制裁处分已经作出,则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并提起撤销诉讼。
HWAUM Law Office 设立了国家研发项目制裁处分争议应对中心,从制裁处分作出前的特别评估阶段,到制裁处分事前通知、异议申请以及法院诉讼阶段,在所有程序中为保护研究人员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HWAUM Law Office 的国家研发项目制裁处分争议应对中心,由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其中包括本所代表律师。该代表律师现任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顾问律师,并同时担任制裁处分委员会委员及《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项下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国家研发相关法律法规极为复杂。对于因此在研究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研究人员,以及因制裁处分而陷入重大困境的研究人员,HWAUM Law Office 将竭尽全力提供协助。
律师 郑在权 至上。
制裁处分的含义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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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处分,是指在发生制裁处分事由时,对研究人员或研究开发机构参与国家研发活动进行限制,或征收制裁附加金的行政处分。因此,《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项下的制裁处分,大致可以分为参与限制和制裁附加金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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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限制是指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参与国家研发项目的措施。参与限制最长可达10年以内,并可能被排除在所有国家研发项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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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附加金是指针对研究开发经费不当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所征收的金钱性制裁。该制裁附加金可在已获得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倍数范围内予以征收。
制裁处分与异议申请流程
1. 研究开发机构的调查、验证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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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机构负责人在知悉所属研究人员或研究支持人员存在不正当行为时,应当对该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验证,并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相关结果报告给所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第31条第2款、施行令第57条)
2. 制裁处分评估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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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拟作出制裁处分时,应当组成、运营制裁处分评估团,对制裁处分的必要性、种类、程度等进行审查。(《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第22条第1款)通常,制裁处分评估团的组成及运营由专门机构代为执行。
3. 制裁处分事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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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制裁处分评估团的审查结果,向相关人员个别事先通知制裁处分的内容等事项。(《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第33条第2款各项)
4. 异议申请及制裁处分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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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先通知的制裁处分内容有异议的制裁对象,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0日内,具备相关事由,向所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意见,请求对通知内容进行再审查。(《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第33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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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再审查请求的所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请求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所属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接受再审查。(法律第33条第4款)但是,如果制裁对象希望由所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再审查,而非由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再审查,也可以按照该方式进行。
5. 确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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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再审查请求,所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再审查结果等,自收到制裁对象提出的再审查请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决定制裁处分的种类和程度,并立即将相关内容通知相关人员。
6. 制裁处分登记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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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将确定通知的全部内容登记至综合信息系统。其中,对于5年以上参与限制或3倍以上制裁附加金处分,应当予以公开。(《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第33条第7款、施行令第62条)
7. 制裁附加金及追回款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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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追回款或制裁附加金未在期限内缴纳时,应当指定期间进行催告;如在指定期间内仍未缴纳追回款或制裁附加金,则依照国税强制征收的例进行征收。(《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施行令》第63条)
8. 提起制裁处分撤销诉讼 / 申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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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对象,即研究人员、研究支持人员、研究开发机构等,在收到制裁处分确定通知后,如欲就是否应作出制裁处分或制裁处分的程度等事项进行争议,可以以作出制裁处分的所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对象,提起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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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参与限制等制裁处分发生效力,研究人员或研究开发机构不仅将无法申请今后的国家研发课题征集项目,而且对于当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研发课题,也可能被限制参与或被迫中止。因此,即使最终在本案诉讼中胜诉,也可能已经遭受难以恢复的损害。为应对此类情况,有必要通过申请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参与限制处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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