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研发项目制裁处分争议专门中心简介
国家研发项目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依据《国家研发创新法》,通过预算或基金对研究开发予以支持的项目。
民营企业、公共研究机构及大学等众多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国家研发项目。在实施这些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行为,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可以向研究人员、研发机构追缴研发经费,还可以作出限制参与、征收制裁附加金等制裁处分。
如认为此类制裁处分违法或不当,处分对象(研究人员或研发机构等)可在处分作出前向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如处分已经作出,则可向行政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并提起撤销诉讼。
和音法律事务所设立了国家研发项目制裁处分争议专门中心,从处分作出前的特别评估阶段,到制裁处分事先通知、异议申请以及法院诉讼阶段,在各个阶段为保护研究人员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和音法律事务所国家研发项目制裁处分争议专门中心由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其中包括担任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法律顾问律师、制裁处分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研发创新法》规定的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的首席律师。
对于因国家研发法律法规过于复杂而在研究工作中遇到困难的研究人员,以及因制裁处分而陷入严重困境的研究人员,和音法律事务所将竭尽全力提供帮助。
首席律师 Jaekwon JUNG 敬上。
制裁处分的定义与种类
制裁处分是指在发生制裁事由时,限制研究人员或研发机构参与国家研发活动,或征收制裁附加金的行政处分。因此,《国家研发创新法》规定的制裁处分主要分为限制参与和制裁附加金两类。
限制参与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国家研发项目的措施。限制期限最长可达10年,并可能被排除在所有国家研发项目之外。
制裁附加金是针对不当使用研发经费等违法行为征收的金钱制裁,可在已拨付研发经费的一定倍数范围内征收。
制裁处分及异议申请程序
1. 研发机构的调查、核实及报告
研发机构负责人获悉所属研究人员或研究支持人员存在不正当行为时,应当调查、核实该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随后将结果报告主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创新法》第31条第2款、施行令第57条)
2. 制裁处分评估团审查
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拟作出制裁处分时,应组建并运行制裁处分评估团,审查处分的必要性、种类及程度等(《创新法》第22条第1款)。通常由专业机构代为组建和运行评估团。
3. 制裁处分事先通知
主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考虑制裁处分评估团的审查结果,事先向有关人员分别通知制裁处分的内容等事项(《创新法》第33条第2款各项)。
4. 异议申请及制裁处分复核
对事先通知的制裁处分内容有异议的处分对象,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说明理由并向主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意见,请求复核通知内容(《创新法》第33条第3款)。
收到复核请求的主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提请隶属于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的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并进行复核(该法第33条第4款)。但如处分对象希望由主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而非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复核,也可按其意愿进行。
5. 最终决定通知
如提出了复核请求,主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考虑研究人员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复核结果等,自收到处分对象请求复核的意见之日起30日内,决定制裁处分的种类和程度,并立即将有关内容通知相关人员。
6. 制裁处分登记及公开
主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将最终通知的全部内容录入综合信息系统。其中,限制参与5年以上或制裁附加金达到3倍以上的处分,应予公开(《创新法》第33条第7款、施行令第62条)。
7. 缴纳制裁附加金及追缴款
如未在期限内缴纳追缴款或制裁附加金,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指定期限催缴;如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则参照国税强制征收程序征收(《创新法施行令》第63条)。
8. 提起制裁处分撤销诉讼/申请停止执行
处分对象(研究人员、研究支持人员、研发机构等)收到制裁处分最终通知后,如希望对是否应当作出处分或处分程度等提出争议,可以作出处分的主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被告,提起撤销诉讼。
一旦限制参与等制裁处分生效,研究人员或研发机构不仅无法申请今后的国家研发课题,其对当前正在实施的国家研发课题的参与也将受到限制或必须中止。因此,即使在本案诉讼中胜诉,届时也极有可能已经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为应对此类情况,有必要通过申请停止执行,暂时停止限制参与措施的效力。
“和音法律事务所将凭借在国家研发及国家政策项目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与专业能力,为保护研究人员权益尽心尽力。”
我们将始终与您同行,直至您的宝贵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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