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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全部指南 - 从外国投资申报、公司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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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个人或外国公司希望在韩国开展业务时,最常见的方式之一,是在韩国设立一家本地公司。

与外国公司在韩国设立的分公司不同,由外国投资者出资设立的韩国公司,是依照韩国法律成立、独立于外国投资者的法人。该公司原则上与其他韩国公司一样,适用韩国《商法》、税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不过,公司股东中有外国人,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当然属于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最低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参与经营等条件,并依次完成外国投资申报、投资款汇入、公司设立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等程序。

一般而言,整体流程如下:

外国投资申报 → 投资款汇入 → 公司设立登记 → 取得营业许可或备案 → 税务登记 → 开立公司银行账户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从表面上看,设立流程并不复杂。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境外文件如何公证和办理附加证明书、投资申报人与实际汇款人是否一致、申报金额和实际汇款金额是否一致等问题,都可能导致设立程序延迟。


1. 什么是外商投资公司?


1.1. 外商投资公司是由外国投资者出资的韩国法人


“外商投资公司”并不是韩国《商法》规定的一种独立公司类型。

从公司法角度看,其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普通韩国公司。只是外国投资者依照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进行投资,并在完成投资后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在实务中,最常采用的组织形式是韩国《商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即“주식회사”。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

  • 股东原则上仅以其认购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 股权比例和股东关系较为明确;

  • 董事、代表董事等治理结构较为规范;

  • 便于以后增资、引入投资人或转让股份;

  • 适合设立外国公司在韩国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也不同于外国公司的韩国分公司。

外国公司的韩国分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外国总公司的一部分,总公司原则上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商投资公司则是独立的韩国法人,拥有自己的资产、债务、银行账户、员工、税务登记和会计账簿。


1.2. 原则上需要投资至少1亿韩元并取得10%以上的股权

外国投资者通过认购新设韩国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份额进行投资时,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每一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少于 1亿韩元

  2. 外国投资者持有该韩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10%以上

即使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低于10%,如果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并有权派遣或选任能够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的董事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

但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仍然应当达到1亿韩元以上。

例如,外国公司向新设韩国公司投入1亿韩元,并取得100%的股份,是最典型的外国投资形式。

相反,如果外国人只投资5,000万韩元,即使取得该韩国公司100%的股份,也不妨碍该公司依照韩国《商法》合法设立,但一般不能仅凭该笔投资登记为《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未达到外国投资法定条件的投资,可能需要按照韩国《外国汇兑交易法》及《外国汇兑交易规定》,另行办理非居民取得韩国证券的申报。


1.3. 与一般韩国公司相比,需要增加两个程序


外商投资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基本上与韩国人设立普通韩国公司的程序相同。

但外商投资公司通常还要增加以下两个程序:

  1. 在投资款汇入韩国之前,办理 外国投资申报

  2. 在投资完成以后,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因此,通常的设立顺序如下:

  1. 外国投资申报

  2. 投资款汇入

  3. 公司设立登记

  4. 取得行业所需的许可、登记或备案

  5. 税务登记

  6. 开立公司银行账户

  7.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如果境外文件、办公场所等资料已经准备完毕,且拟从事的行业不需要特别许可,较为简单的公司设立有时可以在两周左右完成。

但实际所需时间可能因以下事项而延长:

  • 境外公证和附加证明书办理时间;

  • 外汇银行的客户尽职调查;

  • 公司银行账户的实际受益所有人审查;

  • 行业许可或备案;

  • 主管税务机关的现场核实;

  • 外国投资者文件的补正或重新认证。


2. 开始设立程序前,应当先确定哪些事项?


2.1. 确认经营范围和外国投资限制


首先应当明确韩国公司实际拟从事的业务,并确认该业务是否存在外国投资限制,以及是否需要取得特别许可、登记或备案。

韩国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记载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簿中。

如果经营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公司以后开展新业务时,可能需要反复修改章程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但如果将大量与实际业务无关的行业一并登记,银行或税务机关也可能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实际业务模式、客户、交易结构和收入来源。

判断某一行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时,不能只看一般性的行业名称,还应当综合确认:

  • 韩国标准产业分类中的具体行业代码;

  • 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 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

  • 是否涉及广播、通信、能源、运输等限制领域;

  • 是否存在最低资本、人员、设施或许可要求;

  • 是否受其他行业法特别监管。


2.2. 确定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如果希望韩国公司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资格,原则上应当使每一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达到1亿韩元以上,并满足相应的持股或参与经营条件。

外国公司和韩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合资公司时,应当提前确定以下事项:

  •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 每股金额;

  • 外国投资者和韩国投资者各自的投资金额;

  • 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人数;

  • 代表董事的选任方式;

  • 重大事项的表决和批准条件;

  • 新股发行方式;

  • 股份转让限制;

  • 利润分配原则;

  • 后续增资和资金筹措方法。

对于合资公司,除公司章程外,通常还建议签订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可以规定:

  • 董事会构成;

  • 需要特别同意的重大事项;

  • 股份转让限制;

  • 优先购买权;

  • 随售权和强制随售权;

  • 公司经营僵局的解决方法;

  • 后续出资义务;

  •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 股东退出机制。


2.3. 确定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营业场所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地址。办理税务登记时,原则上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公司有权使用该场所的资料。

在公司设立登记阶段,法院登记机关不一定要求提交租赁合同,但公司的注册地址必须已经确定。

在税务登记阶段,通常需要准备:

  •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

  • 能够证明新设公司合法使用该场所的其他文件。

由于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租赁合同可以先由发起人或拟任代表董事签署,并在合同中约定公司成立后由新设公司承继承租人地位。

公司成立后,最好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 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新设公司;

  • 重新以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 由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设公司签署承继确认书。

共享办公室、服务式办公室或虚拟办公室,在部分行业可以使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业务。

以下情况可能要求具备独立或实际的营业场所:

  • 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业;

  • 制造业;

  • 医疗、医药或教育行业;

  • 申请D-8企业投资签证;

  • 主管机关要求独立办公室或专用设施;

  • 银行对实际营业场所进行核查。

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确认该场所是否符合行业许可、税务登记和签证申请的要求。


3. 境外文件应当如何准备?


3.1. 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和外国法人投资者所需文件不同


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通常需要准备:

  • 护照复印件;

  • 境外居住地址证明;

  • 拟担任董事或代表董事时的就任同意书;

  • 委托韩国代理人办理手续时的授权委托书;

  • 必要时提供签名证明或经公证的签名文件。

外国投资者为外国法人时,通常需要准备:

  • 公司设立证明、商业登记证明或法人存续证明;

  • 能够确认公司现用名称、注册地址及持续存续状态的文件;

  • 能够确认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的文件;

  • 批准设立韩国公司及进行投资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授权韩国代理人办理设立手续的委托书;

  • 能够证明签字人权限的文件;

  • 必要时提交外国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股权结构资料。

不同国家的公司制度和官方文件名称并不相同。

因此,不必机械地寻找名称完全等同于韩国“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的文件,而应当通过一个或多个文件证明:

  • 外国公司依法存在;

  • 外国公司的注册地址;

  • 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签署韩国公司设立文件的人员具有合法权限;

  • 外国公司已经依法批准在韩国进行投资。


3.2. 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是不同的程序


公证和附加证明书具有不同作用。

公证主要用于确认签字人身份、签字行为、文件作成事实或当事人意思表示。

附加证明书,即Apostille,也常被称为“海牙认证”,是用于证明公文书上的签字、印章或公职人员身份真实,使该文件能够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之间使用。

因此,外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私文书,通常需要:

  1. 先由当地公证人办理公证;

  2. 再向有权机关申请附加证明书。

外国政府机关直接出具的公司登记证明、地址证明等公文书,则可根据出具国制度直接办理附加证明书。

如果文件出具国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通常需要:

  1. 先完成该国国内要求的公证或认证;

  2. 再由韩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


3.3. 并非所有文件都必须办理附加证明书


在外国投资申报阶段,投资人的护照或外国公司的基本存续证明,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办理附加证明书。

较为简单的外国投资申报,通常主要审查:

  • 外国投资申报书;

  • 投资人国籍或法人资格;

  • 投资金额;

  • 预计持股比例;

  • 投资方式。

但在公司设立登记阶段,法院登记机关需要核实签字、代表权限、居住地址及就任意思。因此,在境外作成的下列文件,通常需要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或韩国领事认证:

  • 董事或代表董事就任同意书;

  • 签名申报文件;

  • 境外地址证明;

  • 授权委托书;

  • 外国公司投资决议;

  • 外国公司代表权限证明。

银行基于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和实际受益所有人确认义务,有时会要求比法院登记机关更多的文件。

因此,建议提前向以下机构确认文件要求:

  • 受理外国投资申报的外汇银行;

  • 以后开立公司账户的银行;

  • 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登记机关;

  • 负责办理设立登记的韩国专业人员。


3.4. 外文文件应当附韩文译本


向韩国法院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提交外文文件时,通常需要附上韩文译本。

韩文译本本身不一定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但应当符合受理机关要求的翻译确认方式,并标明翻译人的姓名、签字等信息。

以下内容应当在所有文件中保持一致:

  • 外国投资者的英文名称或姓名;

  • 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 公司登记编号或护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 投资金额;

  • 持股比例。

常见问题包括:

  • 护照中记载有中间名,但授权委托书中遗漏;

  • 外国公司的简称和完整法定名称混用;

  • 不同文件中的地址格式不一致;

  • 投资金额在申报书、董事会决议和银行文件中不一致;

  •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罗马字拼写不一致。

为避免补正,所有文件应当以护照或外国公司官方登记证明上记载的正式名称为准。


4. 第一步:外国投资申报


4.1. 外国投资申报原则上应当在投资前办理


为设立新的韩国公司而进行外国投资时,原则上应当在投资款汇入韩国之前办理外国投资申报。

外国投资申报可以向以下机构办理:

  • KOTRA外国投资综合支援中心;或者

  • 韩国境内有权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银行。

实务中,如果投资款汇入、资本金缴纳和公司账户开立均计划通过同一家银行完成,通常会直接向该外汇银行办理外国投资申报。

如果投资结构较为复杂,或需要咨询外国投资限制、投资优惠、选址等事项,也可以通过KOTRA办理。


4.2. 外国投资申报通常需要的文件


以现金方式认购新设韩国公司股份的普通投资,通常需要准备:

  • 外国投资申报书两份;

  • 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护照;

  • 外国法人投资者的公司设立证明、法人登记证明等存续证明;

  • 由代理人申报时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以现金以外财产出资时,有关出资财产和价值的证明文件。

如果计划以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机器设备或其他非现金财产出资,还需要另行确认:

  • 该财产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外国投资出资标的;

  • 如何评估其价值;

  • 是否需要鉴定、海关手续或其他确认;

  • 是否需要办理实物出资调查或法院程序。


4.3. 申报内容应当准确反映拟设立的公司结构


外国投资申报书一般会记载:

  • 外国投资者的身份;

  • 投资金额;

  • 预计持股比例;

  • 投资方式;

  • 拟设韩国公司的名称;

  • 拟从事的业务。

由于申报时公司尚未成立,部分内容可以按照计划填写。

但之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和股东名册,应当与申报内容保持一致。如果公司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主要行业发生变化,应当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申报。

尤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外国投资申报书上的投资者是外国公司,但实际汇款人却是该外国公司的代表人个人、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要求说明:

  • 实际汇款人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 汇款资金的法律性质;

  • 是否属于第三人代付;

  • 是否存在借款或代垫关系;

  • 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最安全的方式,是由外国投资申报书中记载的外国投资者,以其本人或本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直接汇款。


5. 第二步:投资款汇入和股款缴纳


5.1. 投资款应当以外币汇入,并明确注明投资用途


外国投资者可以将投资款汇入:

  • 韩国外汇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 股款缴纳账户;

  • 银行指定的其他公司设立专用账户。

汇款人原则上应当与外国投资申报书中记载的外国投资者一致。

汇款附言或付款目的应当明确记载为:

  • 设立韩国公司;

  • 股权投资;

  • 缴纳公司注册资本;

  • 认购韩国公司股份。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携带外币现金入境韩国。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入境时向韩国海关申报,并取得外汇申报证明。之后再将该笔外币存入韩国银行,作为资本金缴纳和外国投资款汇入的证明。


5.2. 投资款汇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投资款到达后,银行可能出具:

  • 境外汇款到账记录;

  • 外汇买入证明;

  • 股款缴纳保管证明;

  • 银行余额证明;

  • 账户交易明细。

这些文件不仅用于公司设立登记,也可能用于:

  • 税务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D-8企业投资签证申请;

  • 以后向境外汇出股息;

  • 汇出股份转让价款;

  • 汇出公司清算剩余财产。

因此,应当妥善保存纸质原件和电子副本。

韩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原则上需要提交股款缴纳保管证明。

但注册资本低于10亿韩元的公司,在适用简易设立程序时,可以用银行余额证明替代正式的股款缴纳保管证明。


5.3. 公司设立费用宜与投资款分开准备


投资款进入股款缴纳账户后,在公司设立登记完成之前,通常不能自由使用。

但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可能已经发生:

  • 登记许可税;

  • 公证费;

  • 翻译费;

  • 专业服务费;

  • 办公室押金;

  • 初期租金;

  • 文件签发费。

因此,可以考虑:

  • 由外国投资者另行汇入设立准备费用;或者

  • 先由发起人、拟任代表董事或关联方垫付,待公司成立后依法报销。

在公司成立后报销时,应当保存以下资料:

  • 实际付款人;

  • 付款金额;

  • 付款用途;

  • 发票、收据或合同;

  • 新设公司承担该费用的法律和会计依据;

  • 公司向垫付人返还款项的记录。


6. 第三步:公司设立登记


6.1. 公司只有完成设立登记后才取得法人资格


完成外国投资申报并汇入投资款,并不意味着韩国公司已经成立。

只有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韩国法院登记机关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才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登记簿通常记载: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公司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

  • 已发行股份数量和种类;

  • 董事、代表董事及监事;

  • 公告方法。

如果文件没有问题,登记通常可以在数个工作日内完成。

但如果境外文件的公证、附加证明书、翻译、代表权限或投资决议存在问题,登记机关可能要求补正,从而延长办理时间。


6.2. 公司设立登记通常需要的文件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需要准备: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公司章程;

  •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相关文件;

  • 股份发行事项同意书;

  • 发起人会议记录或书面决议;

  • 必要时的董事会会议记录;

  • 董事或监事的调查报告;

  • 股款缴纳保管证明或银行余额证明;

  • 外国投资申报证明;

  • 董事、代表董事及监事的就任同意书;

  • 外国董事的地址证明;

  • 公司印鉴申报文件及公司印章;

  • 登记许可税缴纳证明;

  • 外文文件的韩文译本;

  • 由代理人办理时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存在实物出资,可能还需要:

  • 出资财产交付证明;

  • 鉴定评估报告;

  • 检查人调查报告;

  • 特别法律允许的实物出资完成确认文件。


6.3. 外国自然人担任发起人或董事时


外国自然人认购股份并担任董事或代表董事时,仅提交护照通常不足以完成全部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可能要求:

  • 经公证的就任同意书;

  • 经公证的签名申报文件;

  • 境外地址证明;

  • 护照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

在境外作成的上述文件,通常需要办理当地公证,并取得附加证明书或韩国领事认证。

其目的在于确认:

  • 拟任董事的真实身份;

  • 文件上的签名真实;

  • 该外国人的居住地址;

  • 其确实同意担任董事或代表董事;

  • 韩国代理人具有合法代理权限。


6.4. 外国法人担任发起人时


外国法人作为韩国公司的股东时,需要证明该外国法人依法存在,并且批准、签署韩国投资文件的人具有合法权限。

通常需要准备:

  • 外国公司的设立或登记证明;

  • 外国公司的注册地址证明;

  • 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

  • 批准设立韩国公司并出资的内部决议;

  • 授权韩国代理人办理股份认购及设立手续的委托书;

  • 签字人代表权限证明;

  • 必要时提交外国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名册;

  • 必要时提交股权结构图或实际受益所有人资料。

外国公司应当按照其设立地法律和公司章程确认:

  • 韩国投资是否需要董事会决议;

  • 是否需要股东会批准;

  • 谁可以代表公司签字;

  • 是单独代表还是共同代表;

  • 决议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和表决比例。


6.5. 韩国公司章程和会议记录的公证


根据韩国《商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原则上需要经过公证。

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低于10亿韩元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证可以适用豁免。

发起人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需要公证,也可能因以下因素不同:

  • 注册资本;

  • 公司设立方式;

  • 发起人人数;

  • 董事会构成;

  • 适用的简易设立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韩国国内章程或会议记录的公证,与境外文件的附加证明书并不是同一程序。

也就是说,即使韩国公司的章程因注册资本低于10亿韩元而免予公证,外国董事的就任同意书、外国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境外文件,仍可能需要办理当地公证和附加证明书。


7. 第四步:行业许可和税务登记


7.1. 需要许可的业务应当另行取得许可


在公司登记簿中记载某项经营范围,并不意味着公司已经获得实际经营该业务的资格。

例如,下列业务可能需要另行办理许可、登记、备案或申报:

  • 金融业务;

  • 旅行社业务;

  • 建筑业;

  • 职业介绍业务;

  • 食品制造或餐饮业务;

  • 医疗、医药和医疗器械业务;

  • 教育培训业务;

  • 通信销售;

  • 电信业务;

  • 位置信息服务。

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业,应当依照相关行业法向主管机关办理手续。

在税务登记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提交:

  • 行业许可证;

  • 行业登记证或备案证明;

  • 已提出许可申请的证明;

  • 商业计划书;

  • 场所和设施资料;

  •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7.2. 税务登记是取得韩国事业者登记证的程序


公司设立登记的作用,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税务登记,即韩国的“사업자등록”,则是公司取得事业者登记号码,以便开展税务申报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程序。

完成税务登记后,公司可以:

  • 开具税务发票;

  • 申报增值税;

  • 申报法人税;

  • 进行工资和代扣代缴处理;

  • 与客户和供应商签订正常交易合同;

  • 开立普通公司银行账户。

税务登记通常需要提交:

  • 法人设立申报及事业者登记申请书;

  • 公司章程;

  • 公司登记事项证明;

  •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

  • 股东或出资人明细表;

  • 外国投资申报证明;

  • 外汇买入证明等投资款汇入资料;

  • 外国代表董事的护照或身份证明;

  • 行业所需的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 存在实物出资时的实物出资明细;

  • 代理申请时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对于外商投资公司,税务机关通常会特别确认:

  • 外国投资申报是否已经完成;

  • 投资款是否实际汇入韩国;

  • 股东名册与外国投资申报是否一致;

  • 公司是否具备实际营业场所;

  • 公司是否具备开展申报业务的基本条件。


7.3. 税务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不是同一程序


取得韩国事业者登记证,并不等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已经完成。

税务登记是由韩国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办理的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则是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向以下机构办理的投资管理程序:

  • KOTRA;或者

  • 最初受理外国投资申报的外汇银行。

因此,即使事业者登记证或税务机关资料中已经显示外国股东,仍应当另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8. 第五步: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8.1. 开立公司账户时需要提交实际受益所有人资料


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可以申请开立以公司名义使用的普通营业账户。

银行一般会要求:

  • 公司登记事项证明;

  • 事业者登记证;

  • 法人印鉴证明和公司印章;

  • 代表董事身份证明;

  • 韩国公司的股东名册;

  • 外国母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股权结构资料;

  • 最终受益所有人确认书;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 商业计划书;

  • 公司网站、宣传资料或交易合同;

  • 由代理人办理时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外国法人作为韩国公司股东时,银行可能要求公司提交完整的股权结构图,并追溯至最终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这是银行基于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义务进行的审查,与法院公司设立登记属于不同程序。

因此,即使公司设立登记已经完成,也不意味着银行必须当然为公司开立账户。


8.2.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完成


完成投资款缴纳、公司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应当向最初受理外国投资申报的KOTRA或外汇银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通常需要提交: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公司登记事项证明;

  • 外汇买入证明等投资款汇入证明;

  • 股东名册;

  • 事业者登记证复印件;

  • 由代理人办理时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则上,应当自出资标的缴纳完成之日起 60日内 办理登记。


8.3. 为什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很重要?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可以证明:

  • 外国投资者已经实际完成所申报的投资;

  • 外国投资者已经取得相应股份或出资份额;

  • 该韩国公司具备《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该证明在以下程序中可能十分重要:

  • 申请D-8企业投资签证;

  • 将股息汇往境外;

  • 将股份转让价款汇往境外;

  • 将公司清算剩余财产汇往境外;

  • 申请外国投资地区入驻;

  • 申请外国投资相关税收优惠;

  • 后续增资;

  • 外国投资者或持股比例变更;

  • 申请外国投资相关行政支持。

如果未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国投资者可能难以证明其投资已经依法执行,从而导致签证、利润汇出、股份转让价款汇出等后续事项延迟。

如果登记后发生以下变化,应当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外国投资变更申报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公司名称变更;

  • 公司地址变更;

  • 外国投资者变更;

  • 投资金额变更;

  • 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更。


9. 外商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9.1. 大多数一般行业允许外资100%持股


多数一般行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没有韩国股东的情况下持有公司100%的股份。

通常包括:

  • 制造业;

  • 软件开发;

  • 信息技术服务;

  • 电子商务;

  • 贸易和进出口;

  • 批发和零售;

  • 一般咨询;

  • 研究开发;

  • 一般服务业。

但是,允许外国投资者持股100%,并不意味着该行业不需要任何许可。

即使对外资完全开放,行业法仍可能要求:

  • 最低注册资本;

  • 专业人员;

  • 特定营业设施;

  • 责任保险或保证保险;

  • 行政许可;

  • 行业登记或备案。


9.2. 部分行业禁止外国投资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


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广播通信或社会舆论的部分行业,可能禁止外国投资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

可能受到限制的领域包括:

  • 核电及部分能源业务;

  • 地面电视、广播及部分有线、卫星广播业务;

  • 有线和无线通信业务;

  • 报纸、定期出版物及新闻提供业务;

  • 沿海运输;

  • 航空运输;

  • 部分电力业务;

  • 部分农业、畜牧业和水产业。

具体限制形式可能包括:

  • 完全禁止外国投资;

  • 外资持股不得达到49%;

  • 外资持股不得达到50%;

  • 限制外国投资者的表决权;

  • 限制特定设备、经营权或管理参与。

准确判断时,应当同时核对:

  • 2026年度《外国投资综合公告》;

  • 韩国标准产业分类代码;

  • 相关行业法;

  • 主管机关的最新解释。


9.3. 外国投资最低金额和行业最低资本要求并不相同


1亿韩元是《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认定外国投资的一般最低投资金额。

这并不意味着1亿韩元足以从事所有受监管行业。

例如,部分建筑、物流、旅游、金融等业务可能根据其行业法,另行要求:

  • 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

  • 一定人数的专业人员;

  • 特定规模的办公场所;

  • 专用设备;

  • 保证金或保证保险。

如果某一行业法要求最低资本为3亿韩元,仅投资1亿韩元虽然可能满足外国投资资格,却仍不足以取得该行业的经营许可。

因此,公司设立前应当分别确认:

  1. 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

  2. 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是否受限;

  3. 相关行业法是否另有资本、人员、设施或许可要求。


10.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10.1. 外商投资企业并不会当然享受法人税减免


过去,外国投资经常与一定期限的法人税减免联系在一起。

但对于新发生的外国投资,韩国一般性的外国投资法人税减免制度已经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

因此,2026年新设并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自动免缴或减免法人税。

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普通韩国公司适用相同的法人税制度和税务申报义务。

不过,如果该公司符合一般税收优惠条件,仍可以与韩国企业一样申请相关优惠,例如:

  • 创业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 研究开发税额抵扣;

  • 综合投资税额抵扣;

  • 雇佣增加相关优惠;

  • 特定地区投资优惠。


10.2. 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获得取得税和财产税优惠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投资项目,例如:

  • 从事新增长或源泉技术相关业务;

  • 入驻外国投资地区;

  • 入驻经济自由区;

  • 进行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

  • 符合特定地区发展条件;

可能适用取得税和财产税减免。

但通常需要满足:

  • 法定行业条件;

  • 最低投资金额;

  • 项目所在地要求;

  • 新增设施要求;

  • 新增雇佣要求;

  • 技术水平要求;

  • 另行提出税收优惠申请。

仅仅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不会自动获得税收减免。

各地方政府还可能根据地方条例扩大地方税优惠,因此在决定公司或工厂所在地之前,可以比较不同地区的外国投资支持政策。


10.3. 特定资本货物可能免征关税、个别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外国投资项目取得相关税收优惠决定后,为该项目进口一定的资本货物时,可能免征:

  • 关税;

  • 个别消费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

适用对象可能包括:

  • 外国投资者直接作为出资标的进口的资本货物;

  •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投资资金购买并进口的资本货物。

原则上,资本货物应当在外国投资申报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完成进口申报,通常为五年内。

仅收购韩国公司现有股份的投资,一般不适用资本货物进口税收减免。


10.4.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能获得选址和现金支持


涉及先进技术、研究开发、大规模新增雇佣或供应链稳定的外国投资项目,可能获得:

  • 入驻外国投资地区;

  • 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有土地、建筑物租金减免;

  • 现金补助;

  • 雇佣补助;

  • 教育培训补助;

  • 基础设施支持;

  • 行政审批协助。

这些优惠并不是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性权利。

主管机关通常会综合审查:

  • 技术水平;

  • 研究开发活动;

  • 投资金额;

  • 新增就业人数;

  • 对供应链稳定的贡献;

  • 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

  • 项目的整体经济效果。


10.5.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和派遣人员可以申请D-8企业投资签证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D-8企业投资居留资格。

外国自然人满足以下条件时,通常可以申请D-8-1签证:

  • 向韩国公司投资至少1亿韩元;

  • 持有该公司1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

  • 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外国公司在韩国设立子公司时,由外国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派遣至韩国公司的下列人员,也可能申请D-8签证:

  • 高级管理人员;

  • 经理级管理人员;

  • 生产或技术领域的必要专业人员。

但外商投资企业在韩国新招聘一名外国人,并仅将其登记为董事,并不意味着该外国人当然可以取得D-8签证。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也不会使D-8签证自动获批。

韩国出入境机关会另行审查: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

  • 事业者登记证;

  • 公司登记事项证明;

  • 境外汇款记录;

  • 外汇买入证明;

  • 投资款实际使用明细;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 办公场所照片和实际使用情况;

  • 商业计划;

  • 实际经营活动;

  • 派遣人员的派遣命令和在职证明;

  • 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和拟担任职务。

如果公司仅在形式上存在,没有实际办公室和经营活动,或者投资款在公司设立后立即被取出并用于个人用途,D-8签证申请可能被拒绝。


11.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1.1. 已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件内容与实际投资结构不一致


例如,外国公司计划持有韩国公司100%的股份,但境外董事会决议中却记载为合资公司,或者记载了不同的投资金额。

即使该文件已经办理附加证明书,也可能无法使用。

附加证明书并不证明文件内容真实或正确,其主要作用是确认文件上的签字、印章或公职身份真实。

因此,在办理附加证明书之前,应当确认:

  • 韩国公司的拟用名称;

  • 投资金额;

  • 持股比例;

  • 外国投资者身份;

  • 董事和代表董事安排;

  • 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范围;

  • 文件签字人的代表权限。


11.2. 外国投资申报人与实际汇款人不一致


如果外国投资申报以外国公司名义办理,但实际投资款由以下人员汇入:

  • 外国公司代表人个人;

  • 关联公司;

  • 其他股东;

  • 第三人;

银行可能要求说明双方关系及资金来源。

最稳妥的方式,是由外国投资申报书中记载的投资者,从其本人或本公司名下的账户直接汇款。

以下内容应当尽量一致:

  • 投资者名称;

  • 汇款人名称;

  • 汇款币种;

  • 汇款金额;

  • 汇款用途;

  • 最终持股结构。


11.3. 公司成立后立即提取全部资本金


公司成立后,资本金可以用于正常经营,例如:

  • 办公室押金和租金;

  • 员工工资;

  • 购买商品、设备或软件;

  • 广告和市场推广;

  • 专业服务费用;

  • 日常经营支出。

但如果代表董事将资本金用于个人目的,或者转入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账户,可能产生:

  • 会计处理问题;

  • 法人税问题;

  • 临时借付款或股东借款问题;

  • 董事责任问题;

  • D-8签证审查风险。

资本金应当通过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并保存:

  • 合同;

  • 税务发票;

  • 收据;

  • 银行转账记录;

  • 会计账簿。


11.4. 误认为登记经营范围就等于已经取得行业许可


在公司登记簿中记载旅行社、建筑、金融服务等经营范围,并不意味着公司已经获得经营该业务的许可。

以下程序相互独立:

  • 公司设立登记;

  • 税务登记;

  • 行业许可或备案;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因此,在公司设立前,应当同时确认:

  • 行业最低资本;

  • 专业人员要求;

  • 营业设施要求;

  • 保证保险要求;

  • 外资持股限制;

  • 行政许可;

  • 后续报告义务。

提前确认这些条件,可以避免公司成立后再次增资、迁移办公室或修改公司章程。


12. 总结


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成为韩国公司的股东,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当然属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原则上,每一名外国投资者应当投资至少1亿韩元,并取得韩国公司1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或出资份额。

外国投资者持股低于10%时,如果其有权派遣或选任能够参与重要经营决策的董事,也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但最低投资金额仍然需要达到1亿韩元。

外商投资公司的通常设立程序如下:

  1. 外国投资申报;

  2. 投资款汇入;

  3. 公司设立登记;

  4. 取得所需的行业许可、登记或备案;

  5. 税务登记;

  6. 开立公司银行账户;

  7.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外国投资申报原则上应当在投资款汇入之前,向KOTRA或韩国外汇银行办理。

投资款应当由申报的外国投资者以本人或本公司名义从境外汇入,并在汇款用途上明确注明用于设立韩国公司和进行股权投资。

外国自然人通常需要准备护照、地址证明、董事就任同意书和授权委托书。

外国法人通常需要准备公司设立或登记证明、代表权限证明、批准韩国投资的内部决议及授权委托书。


在境外作成的董事就任同意书、签名文件、授权委托书和外国公司决议,通常需要先办理当地公证,再办理附加证明书。如果文件出具国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则通常需要办理韩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所有外文文件应当附韩文译本,并确保外国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在全部文件中保持一致。


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当使用公司章程、公司登记事项证明、租赁合同、股东明细、外国投资申报证明、投资款汇入证明及行业许可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属于不同程序。投资完成后,原则上应当自出资标的缴纳完成之日起60日内,向最初受理外国投资申报的机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大多数制造业、IT、贸易、批发零售、咨询和一般服务业允许外资100%持股。

但广播、通信、能源、航空、新闻媒体及部分运输和农林水产业,可能禁止外国投资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


此外,《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的1亿韩元最低投资金额,与相关行业法另行规定的最低资本、人员、设施和许可条件并不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不会仅因完成登记而自动享受法人税减免。对于2019年以后发生的新投资,一般性的外国投资法人税减免制度已经取消。

但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项目,仍可能享受取得税、财产税减免,资本货物进口税收优惠,外国投资地区支持,现金补助或其他投资优惠。

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母公司派遣人员,也可以申请D-8企业投资居留资格。

不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不保证D-8签证一定获批。韩国出入境机关还会审查投资款来源和使用情况、实际营业场所、真实经营活动以及申请人的职务和专业能力。


主要法律及行政依据


  1.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2.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

  3.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规则》

  4. 韩国《商法》

  5. 韩国《外国汇兑交易法》

  6. 韩国《外国汇兑交易规定》

  7. 韩国《外国投资综合公告》

  8. Invest KOREA外国投资实务指南

  9. 韩国国税厅事业者登记指南

  10. 韩国出入境机关D-8企业投资签证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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